RCEP生效倒計時——政策解讀關稅減讓政策!
1月2日,《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》(RCEP)保管機構東盟秘書處發布通知,宣布文萊、柬埔寨、老撾、新加坡、泰國、越南等6個東盟成員國和中國、日本、新西蘭、澳大利亞等4個非東盟成員國已向東盟秘書長正式提交核準書,達到協定生效門檻。根據協定規定,RCEP將于2022年1月1日對上述十國開始生效。
RCEP是我國已簽署規模最大的自由貿易協定。RCEP實施后,其關稅減讓將與其他優惠貿易協定關稅減讓并行實施。下面跟隨小編一起了解一下關稅減讓政策吧!
一、RCEP 整體關稅減讓承諾
整體上看,RCEP各締約方適用的關稅承諾表分為兩大類。一類是同一產品對其他締約方適用相同的降稅安排,實施“統一減讓”,澳大利亞、新西蘭、馬來西亞、新加坡、文萊、柬埔寨、老撾、緬甸等8個締約方都是這種模式,RCEP 項下的原產貨物,在上述締約方進口時,繳納相同的關稅。另外一類是“國別減讓”,對其他締約方適用不同的降稅安排,采用這種模式的國家包括韓國、日本、印度尼西亞、越南、菲律賓、泰國和中國,這意味著“原產于不同締約方的RCEP貨物,在進口時可能適用不同的RCEP協定稅率”。
二、降稅模式
降稅模式主要包括4種:協定生效立即降為零、過渡期降為零、部分降稅以及例外產品。過渡期的時間主要為10年、15年和20年等。
三、我國與其他締約方關稅減讓承諾
中方對其他締約方降稅一覽表
注:百分比數據為按稅目計降稅產品百分比。
其他締約方對中方降稅一覽表
注:百分比數據為按稅目計降稅產品百分比。
四、企業充分利用關稅減讓優惠政策的注意要點
RCEP實施后,其關稅減讓將與其他優惠貿易協定(安排)關稅減讓并行實施。每項優惠貿易協定(安排)都有自己的關稅減讓清單和原產地規則,同一項貨物在不同協定下將對應不同的降稅水平和原產地規則。各進出口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,結合RCEP及其他優惠貿易協定(安排)的關稅減讓幅度、原產地規則及其實施操作程序進行綜合評估、比較,優化企業供應鏈,充分利用優惠政策,達到經濟收益最大化。
(一)擇優適用優惠貿易協定(安排),充分享受進口關稅優惠。
各進口企業應針對自身進口貨物,比較不同優惠貿易協定(安排)下的降稅水平及原產地規則。尤其注意的是,同一原產國的同一貨物在不同優惠貿易協定(安排)下所適用的稅率和原產地規則也可能有所差別。以韓國原產貨物為例,RCEP 生效后,中國與韓國之間的優惠貿易協定將有RCEP、中韓自貿協定、亞太貿易協定三項。進口企業自韓國進口貨物時,需考慮申請適用哪一項優惠貿易協定項下的優惠關稅,并須確保貨物具備該協定項下原產資格。
(二)用好締約方對我國出口貨物的優惠關稅待遇。
自貿伙伴的關稅減讓,可以增強我國出口產品在目標市場的價格優勢。出口企業應針對其出口產品關注RCEP締約方對有關貨物的關稅減讓情況,并深入評估有關貨物是否滿足原產地規則。如果貨物不能滿足原產地規則,可以進一步考慮調整原材料來源,結合各締約方的產業優勢,增加區域內原材料的占比,并深入評估這種調整所需的合規成本。同時,出口企業可以將有關關稅減讓作為自身產品的優勢納入商務洽談中,并可考慮通過調整定價等方式,與締約方的進口商共享關稅減讓帶來的紅利。
來源 | 12360海關熱線